上诉人西乌珠穆*旗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乌珠穆*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谷**、西乌珠穆*旗某某建筑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旗人民法院(2024)内25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方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乌珠穆*旗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4)内25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求,三、本案全部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6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谷**签订了一份《水泥产品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西乌珠穆*旗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谷**销售水泥。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以编号为xwyb2009-sgxxd的景观家园现房置换水泥**房屋单价为每平米4,650元**房屋总面积约300平米左右,实际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房屋位置为西乌旗老消防队对面景观家园商住楼底商自南往北第二间共**层”。后*上诉人与西乌珠穆*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签订“gf—2000o17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计价方式与价款第4小项约定此房购买以水泥置换的形式物物交换**房屋单价为4,650元每平米,水泥合同另签,置换房屋为景观家园商住1#楼,自南数第二间商铺上下**层置换给买受人”。合同第三条约定:“面积以实测绘面积为准,现...(本文书还有6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