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女,199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河源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东源县支行)、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判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项目已于2024年3月11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被上诉人某东源县支行未提交任何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涉案房产已于2021年11月11日办理了权利人为被上诉人某东源县支行的预告抵押登记,且涉案项目已于2024年3月11日取得《不动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3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