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郑**,男,汉族,1967年4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卢**,女,197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李**、阳*荣禾******(以下简称荣禾公司)、郑**、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对阳*县的查封;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荣禾公司、郑**、卢**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罗**已预交),由罗**负担。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罗**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荣禾公司、郑**、卢**负担。事实与理由:1.罗*...(本文书还有4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