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宁城县某医院、中国人民某赤峰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宁城县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国人民某赤峰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519.81元,误工费4770.57元,护理费310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00元,营养费2100.00元,交通费1295.00元,住宿费362.49元,伤残赔偿金8274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计118006.54元的40%即47202.62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元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22日,原告自感语言笨拙,左下肢活动不利,在第一时间到被告宁城县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原告直接住院治疗,两天后突感左侧腹股沟处疼痛,在多部门检查后,依旧未查明病因,主治医生用止痛针治疗未见任何效果,原告疼痛越加严重,要求转院治疗...(本文书还有3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