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返还姜**本金200000元、还款协议上的172990元返利以及后期利息(利息以372990元为基数,自还款协议后2018年11月份起按合法利息支付: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周**也需要支付姜**在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合法利息。按照2024年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2024年10月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1%,其4倍就是12.4%,所以在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周**应当支付);2.判令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姜**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周**返还本金200000元、利息17299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本文书还有3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