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诉被告包头市东河区某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头市东河区某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8月至2013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8月入职被告单位从事施工现场甲方代表工作直至2024年12月1日,但2008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自2009年4月只为原告交纳医疗保险,至2013年5月才正常交纳四种社会保险。2024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12月12日,原告向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8月至2013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包东劳人...(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