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潍坊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张**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徐**对某某公司、张**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向徐**支付货款19092元及利息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承包了新华城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张**是该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得到授权,可以订购材料。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从徐**处购买了施工材料,系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某某公司承担。现徐**要求某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款项及利息,张**与徐**在微信中对施工材料的价值进行了协商并确认为19092元,张**并未对金额提出异议,并将某某公司的开票信息发送...(本文书还有4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