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在二审诉讼中仅围绕科盛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科盛公司对拍卖案涉四台设备所得价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财产,人民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出卖人...(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