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支行(以下简称某乙支行)与被告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某乙支行与王**、李**于2022年5月31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判决王**、李**偿还某乙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6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8841.45元);3.判决王**、李**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31日,王**、李**与某乙支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本文书还有2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