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永胜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祥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祥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永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海南祥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东永胜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维持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撤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驳回被上诉人海南祥宇公司主张支付17.4995万元质保金的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海南祥宇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其上诉理由为:2014年8月19日,双方就山语泉围墙大门外主路口绿化工程签订了《道路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工期30天、绿化包干价55万、大门入口工程包干价18万、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图纸及苗木品种及规格表,并约定没有移交前由乙方养护(其他见合同约定)。2014年11月30日,双方就山语泉1-**号楼区内园林绿化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期60天,包干价360万元、验收合格后养护期6个月,无质量问题后移交(其他见合同约定)。同日,双方就山语泉区内道路工程签订了《道路承包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区内主路、进户路、大门口施工,约定工期30天、包干价240万元、合同达到验收条件后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乙方移交日期(其他见合同约定)。海南祥宇公司为了占据施工场地、在没有向山东永胜公司提交开工报告、山东永胜公司没有通知开工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由于海南祥宇公司一直拖延提供施工图纸及苗木规格配备表、工期缓慢、施工组织拖沓,后经调查,海...(本文书还有7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