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秦*岛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张**、郭**、李**、秦*岛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保险)、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保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28日、2025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11月28日庭审中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张**、郭**、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张**、郭**,被告李**,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某乙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2025年1月3日庭审中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张**、郭**、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张**,被告李**,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某乙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2380.46元,其中医疗费184100.46元、营养费1380元(20元×69天)、伙食补助费6900元(100元×69天);2、被告给付原告已支付的保全费152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被告某乙公司将该公园内修剪树木的工作发包给李**,被告李**又将部分工作发包给某甲公司,该公司是张**的一人有限公司,郭**与张**系夫妻关系...(本文书还有6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