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郭*、高*与被告李*、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1、郭*、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耕种并返还三原告位于××镇××村沙头社的32.63亩土地;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以马某2为农*代表,代表三原告与××村沙头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定了四人共承包集体土地32.63亩,并由人民政府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案涉土地的四至界限及亩数予以明确。被告李*无权处分,强占上述土地,非法将涉案土地承包给被告米*。被告米*与原告三人系同一村社成员,明*被告李*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仍然伙同被告李*侵占原告土地,妨害原告实现耕种土地的权益。202...(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