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振东、孙*,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某银行与张*之间于2022年2月1日签订的《某某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编号******431),自解除之日起,借款合同的逾期利息转为罚息,按照年利率9.135%为标准,计付至张*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2.判令张*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9,866.67元;3.判令张*偿还截止至2024年4月14日的逾期利息2289.3元、剩余应还利息271.84元、复利43.64元,合计2604.78元,自2024年4月15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9.135%为标准,计付至张*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4.判令张*给付某某银行因诉讼支出...(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