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得知被告毕**拟出售一套房子(位于郑*大道与××湖交叉口西南角××区××楼××单元××),被告告知原告,该房系被告单位集资房,被告已于2014年4月签订该房的“认购书”,并向开发商支付164842元首付款。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由原告购买该房屋,并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款,被告负责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包括在开发商处变更购房人名称等)办理至原告名下,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将购房手续办理至原告名下。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且经原告了解,被告已将上述房屋另外出售予他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本文书还有1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