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郭**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甲支行(以下简称某乙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彭**、郭**申请再审称: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交房彭**、郭**买房时疫情早已发生,约定的交房时间已包含疫情可能造成影响的宽裕时间,签合同时销售人员也明确表示,项目主体已建成,装修仅需数月便可完成,就可入住,疫情不会影响交房,两年时间多多有余所以疫情在本案中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影响,某某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受疫情影响的证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属于地方政策,不能...(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