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与被告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公**欠款本金13319.73元,逾期利息6036.31元、违约金22732.80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2022年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内蒙古银行公**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以上合计42088.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和个人授权书,同意遵守《内蒙古银行公**领用协议》...(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