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公务卡欠款本金34657元,逾期利息14944.60元、违约金2510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2022年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以上合计74709.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和个人授权书,同意遵守《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内容,并在相关申请资料上签字确认。上述申请资料详细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滞纳金等内容。经原告核准后,同意向被...(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