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邢**因与被申请人王**、洪**,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宇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由邢**一次性给付终结,双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原审法院擅自变更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二、王**并未及时将其名下房屋的产权证交给邢**,因此导致房屋无法灭籍产生的税费8178.07元应当由王**、洪**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