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争议解决应分别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后各自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双方当事人分别关于本诉及反诉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评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通过)第五...(本文书还有1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