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李*、刘*、关*、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96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按lpr计算至清偿为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0年间给被告1送矸石,被告2、3、4系被告1的股东,第三人张**原告指派的司*。2021年7月21日经被告1的会计黄工作计算,欠付原告矸石款共计22960元,并分别给原告陈**及原告司*第三人张*出具两张证明,证明上有公司股东和会计的签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款,被告答应偿还但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愿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某乙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