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吕**、原审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卢**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独家供货权”,非借贷合同中的“给付货币义务”。在案《借条》实为预付的供货费,并非借款,双方并未达...(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