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某某无锡分公司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5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案涉2份《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对律师费金额有明确约定,在满足律师费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某某无锡分公司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其次,关于2018年9月6日《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的金额,某某无锡分公司认为律师费的计算应考虑10540号案件中减少诉讼标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2018年9月6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某某事务所受某某无锡分公司委托提起10540号案件诉讼,其诉请标的额为245万余元及利息,此后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部分诉请,减少了诉讼标的金额,但某某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已为此实际付出了一定的时间、智慧等投入特别的是,就该减少的诉讼标的,双方并未约定变更原来约定的律师费金额,相反某某无锡分公司还继续委托某某事务所就减少的诉讼标的代理7...(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