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恒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4年1月24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9,106,868.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106,868.9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判令原告在工程款9,106,868.92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名下4s-1、3、4、5号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本文书还有3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