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及一审第三人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某公司、名称为“一种适用于装配式高隔声墙体的竖龙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谷**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作出第5644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2024)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2月2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国家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一审第三人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适用于装配式高隔声墙体的竖龙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某公司,专利号为201822219260.4,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2月6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某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8项,其中与本案主要争议有关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一种适用于装配式高隔声墙体的竖龙骨,其特征在于:该竖龙骨包括底板(1)和位于所述底板(1)两侧的侧板(2),所述底板(1)的中心线两侧形成对称的两段双u形折弯段(3),所述两段双u形折弯段(3)包括翻折成型的第一折弯部(31)、第一折弯段(32)、第二折弯部(33)、第二折弯段(34)、第一反向折弯部(35)、第一反向折弯段(36)、第三折弯部(37)、第三折弯段(38)、第四折弯部(39)、第四折弯段(310)、第二反向折弯部(311)、第二反向折弯段(312)、第五折弯部(313)、第五折弯段(314)和第六折弯部(315);所述第一折弯段(32)和所述第五折弯段(314)形成凸形、形成横截面呈h型卡槽。
4.根据权利要求3所...(本文书还有8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