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臧**因与被申请人日照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及一审被告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某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某1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向某2公司被冻结账户内转账的255179元,该款的拨付用途系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属于某2公司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也不是某1公司的正当执行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系管理性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存在...(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