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翟**因与被申请人某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案涉电子投保程序不是翟**操作完成,而是某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使用自己的手机操作至最后一步签字时才让翟**完成电子签名,然后双方合照完成了整个投保程序。一审庭审中,翟**向法庭出示了与某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姬某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姬某某向翟**发送了一个链接,链接打开后完成实名认证出现的是对《国寿福庆典版》保险的介绍,但是该介绍内容并没有案涉签约合同第82页、83页的投保前疾病询问事项内容。并且该链接也无法完成保单签字程序。同时,翟**亦可以提供完整聊天记录用于证实除以上链接外,某某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姬某某没有再向翟**发送其他完整版投保合同或者可以完成保单签字的小程序、链接等。某某保险公司称系翟**自行在手机端一步...(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