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同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同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为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义务人,非机动车方不是赔偿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具有法定...(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