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崔**、一审被告某某科技公司、黄某2、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不能等同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院应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黄某2、陈**、张**、董**、李**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吴**对某某科技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该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虽然吴**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但是行政责任并不能等同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等相关责任人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具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审法院并未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虽然吴**当时是某某科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在吴**审慎核查仍不能发现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其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吴**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并不存...(本文书还有2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