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2及一审第三人徐某3、王*2、徐某4、徐某5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虽然对一审错误判决做了部分更正,但并未完全更正;(二)二审判决对本案合伙人是否就合伙事务作出结算并未作出认定是明显的遗漏;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徐**、徐某2与各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各第三人对徐**合伙投资280000元以及第三人徐某3担任会计、负责收取合伙款以及支出款,徐某2对外处理合伙事宜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可,除徐某2外全体合伙人均认可徐**的所述,完全可以证实诉请事实的真实性。关于合伙事务是否盈利的问题:根据一审提交的与徐某2的通话录音,...(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