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勘测公司、某某工程公司、某某集团公司、某某设计院、某某监理公司、某某岩土公司及一审原告某某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某某科技公司7.11地基下沉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暴雨及各被申请人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某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向被保险人某某科技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向**申请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对各被申请人在案涉事故中的过错进行查明,对某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的情况下,又对某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提出的事故成因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却以某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某某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的诉请,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当予以再...(本文书还有3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