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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1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经纪公司及一审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1.关于合同效力。案涉合同在诉讼前本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杨**签约时未经实际产权人授权委托,无权代理在对方起诉后又未获得产权人的追认,所签合同应是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案涉合同第七条(8)规定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才生效。签约人代理行为是否获得授权或追认,是判断待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显有不妥。2.关于各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三方均有过错和责任,杨**在未经产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理签约,具有明显过错,当负过失缔约责任。张**明知杨**不是案涉房屋产权人,也未获得委托授权,急于求成签约,并在一审时编造“杨**在合同代签产权人名字是征得本人同意的,看房时中介公司联系了产权人,产权人是知情并同意”的虚假事实,具有相当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某某经纪公司作为对方委托...(本文书还有24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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