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对于通州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相关认定,不再赘述。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诉复议决定中针对王**提出的第8-10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认定是否正确,对此,本院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本文书还有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