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7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碣石山镇南楼村**号。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4)鲁16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无棣县人民法院(2024)鲁1623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无棣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系被上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期间吸收,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不正确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涉及非吸犯罪的数额为10000元,此笔非吸借款...(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