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田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田**、田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首先**房屋是否腾退与贾**主张物权保护并无必然联系。田**、田某2拒绝腾退银川市金凤区溪城华府9-2-**室房屋构成侵权,贾**提出物权保护纠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贾**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与法院的执行并不矛盾。物权保护可以独立于执行程序之外,同时,判决确定田**、田某2支付占有使用费,更有利于强制执行中的腾房,而不能因没有腾房,就剥夺贾**的诉权。再次,贾*...(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