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曾*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某1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某2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巴州银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解除一审法院(2022)新71执恢****号裁定书项下对申请人所有的案涉房屋的执行查封,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首先,申请人在(2015)乌中民初字第18号判决作出之前,即2013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和某3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