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男,197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男,197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上诉人刘**、刘**因与被上诉人张**、刘**、袁**、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4)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上诉请求:1、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4)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公平分摊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和金额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依法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当改判。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玻签订《建房协议书》是建筑施工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由于承包方与发包方均明知上诉人不具备建筑施工承包资质,已经严重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各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故一审判决发包人承担25%、承包人承担40%的责任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二、本案系由于木工班班组项目无视安*规范,工友之间共同过失造成,故木工项目负责人、实际加害人应当承担本案的相关民事责任;三、按照司法实际来说,一般对安*责任的划分方式...(本文书还有5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