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4)内2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4)内2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形成一面倒的错误判决。一、一审认定“被告将自家牛带入原告的牛群进行放养,原告与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某某、某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事实上,当初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将自家16头牛与被上诉人家牛一起无代价放养,因此一直到双方劳务合同结束,被上诉人才一直未向上诉人索要16头牛的草料费,因此双方根本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本文书还有4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