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女,197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冷**,男,197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张**、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24)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与冷**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8日冷**和朱*辉因做生意用款向刘**借款200,000元,后经富锦市人民法院(2020)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冷**和朱*辉偿还刘**借款本息合计372,200元。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向富锦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登记在冷**名下的房产因被征收取得拆迁补偿款385,721.60元。张**和冷**于2019年4月29日在富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张**于2023年12月19日诉讼离婚后析产,2...(本文书还有3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