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5月25日,某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正新保险公司门市房内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发包方为某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甲方),承包方为某乙公司(乙方)。双方约定甲方将正新保险公司门市房内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为正新保险公司内装修工程。改造内容有**楼棚面,地面,隔墙,水*,电气等。按照设计图纸及预算施工。合同价款为工程总价款250000元,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和增加项目另行计算调整预算。合同工期为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7月10日。付款方式为施工期间乙方全额垫支,施工结束后头一个月(8月10日前)付款100000元,第二个月(9月10日前)付款150000元。某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黄**的签字、捺印确认,某乙公司在合同乙方处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曾**的签字、捺印确认。
2022年7月3日,某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正新保险公司门市房内装修新增变更项目补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发包方为某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甲方),承包方为某乙公司(乙方)。双方约定甲方将正新保险公司门市...(本文书还有4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