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蔡**、蔡**、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21)黑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上诉请求: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21)黑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因上诉人对刘**突发疾病处置不当、耽误了治疗,对刘**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处置不当缺乏依据刘**是上诉人的员工,在午间休息期间发病,当时在场的同事积极与其丈夫蔡**取得联系,并在短时间内协助蔡**将刘**送往医院治疗,已经尽到了作为单位同事应尽的义务一审法院以单位未能直接将刘**送到医院或呼叫120急救,存在过错但当时在现场的同事只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并非医疗机构的专业医护人员,对刘**突发疾病手足无措,当时也未能认识到病情会如此严重,慌乱中只想到要其家人尽快赶到,再商...(本文书还有3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