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郭**、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变更诉讼请求后诉称: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8165.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4年02月19日19时20分许,郭**驾驶车牌号为冀cm××**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在昌黎县××镇××村北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与道路西侧的由北向南步行的刘**相撞,造成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冀cm××**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左侧后视镜与行人刘**左臂...(本文书还有3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