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林*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彬于202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林*、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因鉴定扣除审限期间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2,758.51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中心支公司...(本文书还有3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