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州a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苏*、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4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苏*、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何**在张**抽逃出资40万元中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承担。
事实和理由:鉴于抽逃出资相较于其他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因此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何**作为受让人对转让人张**的抽逃出资行为是否应知或明知。然而,对于a公司来说,其对何**主观上应知或明知的举证难度较大。因此,a公司认为本案中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量何**主观上是否对张**抽逃出资的行为应知或明知:其一,从何**与张**、苏*的身份关系来看,在股权转让时双方之间有正常的商...(本文书还有4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