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a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b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3)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申;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b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第一条的约定,b公司明确授权期限为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第五条约定b公司在供货时需提供总代理授权书的复印件,a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授权书应是至2027年6月24日的授权书,现b公司提供的至2024年10月1日的授权书明显不符合约定。a公司发现b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限不符合约定后,便及时告知了b公司,要求其重新提供符合双方约定期限的授权书,但b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故b公司已构成违约。二、本案中a公司不存在故意违约的行为,相反a公司为了履行合同,还放弃了原合同中b公司应垫资200箱红酒货款的条款。同时,考虑到红酒销售的市场规律,一般情况下,代理商在销售新品牌红酒的前一两年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会进行大量的促销活动,故前期并不能赚钱。a公司在履行本合同前后多次举办红酒促销会,为此已支出大量的费用。如果b公司授权期限不能明确,会导致a公司前期的投入存在损失的重大风险。在此情况下,a公司在2022年10月25日出具的“回复函”中明确告知b公司,若不能及时取得南非红酒厂商的截至2027年6月2...(本文书还有6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