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州a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b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存在错误。1.双方通过微信方式签订采购合同。b公司提供了往来合同以及a公司的微信下单记录,但实际上,b公司提供的部分合同上既无a公司的盖章或签字确认,亦无a公司对应的微信下单记录,b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交货记录等证据,无法认定相应的买卖业务真实存在,因此对应的交易金额不应当计入a公司的欠款金额中。2.a公司与b公司对于己付款金额均无异议,并不能认定双...(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