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医院(以下简称红花岗区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红花岗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由: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698.02元、护理费21218.2元(51631元/年÷365天/年×150天)、误工费102538元(102538元/年÷365天/年×365天)、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100元/天×92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171088元(42772元/年×20年×0.2),共计337742.22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本案鉴定费15300元、鉴定检查费745、挂号费30.5元由被告承担;(前述三项合计:373817.72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8月30日,原告因“发现右肘部包块3月”到...(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