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奈曼旗青龙山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奈曼旗青龙山某矿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南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于2021年7月9日签订的《矿山开采加工合作协议》;2.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及赔偿金等18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矿山开采加工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矿山开采加工生产交付被告,由被告在原告监督指导下进行开采。合同并约定了合作期限以及被告应投入的设备、财务管理及利益分配等条款,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条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义务。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但是被告根本不予理睬。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但是被告也置之...(本文书还有2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