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80%。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的误工费过高,被上诉人的误工天数应当结合其实际住院天数及医院出具的出院病历进行计算。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判计算了被上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根据。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未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进行分项计算赔偿限额,而是将受害人所有经济损失笼统相加不区分赔偿限额判决上诉人承担,加重了上诉人的法定赔偿责任。3、原判责任划分比例不公,本案的发生是因被上诉人违反交通规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是因石林县当地政策影响,责任不在上诉人,故被上诉人应承担本次事故至少80%的责任。4、原判判决上诉人承担3000元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本文书还有4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