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沈*市铁******(以下简称铁西区政府)、铁西区高******(以下简称高花街道办)履行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上诉人铁西区政府和高花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郝*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22日,沈*市铁西区高******公布《高花街道大牤牛生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原告系大牤牛村人口,应在征收补偿之列,每人口32万元,经多次沟通过,至今未收到拆迁补偿款,请求两被告向申请人履行拆迁补偿职责,支付补偿款32万元及利息。
铁西区政府答辩称,原告在大忙牛村无承包地以及地上物,不属于大忙牛村的土地承包者、所有人、投资人。也不能证明有任何投资的存在,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不是合法的被征收人。根据土地管...(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