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普凤珍、高**因与被上诉人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普凤珍、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被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凤珍、高**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石林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依法不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不具有月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涉案土地。1999年1月,被上诉人之父高志兴自月湖村委会月湖村集体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至2028年12月30日届满,故高志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今尚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此后,高志兴于2002年6月15日去世,2006年3...(本文书还有4191字未显示)